为加强和规范对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科学性和使用效率,根据《北京市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使用细则》(京教资财〔2023〕1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是全部用于学院全日制专科生资助的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由学院财务处、学生处共同监管,专款专用。
第三条资金使用范围及资助标准
(一)家庭经济困难或符合下列要求学生的生活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指经学院贫困生认定程序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每人100-1000元,每年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该项经费实际使用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因疫情汛情、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特殊情况导致家庭发生临时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补助,资助标准根据学生实际困难程度进行审定,每人1000-5000元。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资助育人、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比赛等相关活动的奖励或补助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学科竞赛以及资助育人相关的征文、宣讲等活动,符合活动要求的,经学院审定,可获得一定的奖励,标准参照学院《学生参与各类比赛活动奖励办法》执行;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各级创新创业比赛活动,符合活动要求的,经学院审定,可获得一定的奖励,标准参照学院“技能大赛”相关标准执行。
(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培训实践资助资金
1.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国内外学习培训、社会实践项目(包括部分专设的校内岗位)的资助,标准不低于每小时12元;
2.对内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赴新疆、西藏就业的奖励,标准为1000-2000元。
(四)其他特殊情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经学院各级审核通过后,结合实际给予一定的奖励或补助。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的不在补助之列
(一)有错误政治倾向,亵渎中国共产党、宣扬歪理邪说者。
(二)出现违反校规校纪、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者。
(三)弄虚作假,谎报相关证明材料者。
(四)故意欠缴学费者。
(五)处于休学和服兵役期间者。
第五条 申请方式
由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填写《tyc86太阳集团国家助学贷款奖补资金资助申请表》(见附件),经班主任推荐、院系审核、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后,上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第六条 资金的监督和考核
(一)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此项资金。
(二)对以任何形式违规获得、使用该经费的人员,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七条 所有经费使用及报销均需遵照上级文件通知精神,按照学院财务处具体流程执行。
第八条 该项经费所产生的结余资金按照北京市教育资产与财务管理事务中心下发的通知进行清缴。
第九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助学贷款中央奖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细则》(院政发〔2017〕20号)同时废止。